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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