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按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矿业权占用费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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