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五十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五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