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禁止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