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禁止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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