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上报统计数据,并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