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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