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