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开采活动中同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矿山作出关闭决定的,应当明确矿山关闭后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行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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