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或者开采矿种等改变开发利用方案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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