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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