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能源、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