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市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编制区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国土空间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市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编制区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国土空间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