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工作,并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