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应当经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勘查许可证,但是,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颁发勘查许可证,但是,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颁发勘查许可证,但是,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