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国家规定可以以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授予探矿权,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以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授予采矿权的,从其规定。
取得矿业权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占有矿业权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占用费。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国家规定可以以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授予探矿权,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以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授予采矿权的,从其规定。
取得矿业权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占有矿业权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占用费。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