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活动的组织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关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工作秩序,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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