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开采边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