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第三十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