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