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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