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原则。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并建立本市或区域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