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六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六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