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八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八条 出口商品所用计量单位,可根据合同的约定使用;合同未约定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