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九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