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