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情形外,责令停止检验、测试、测量,没收检验、测试、测量费,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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