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者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供真实账目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