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