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