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