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或者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红十字会或者相应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