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二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二十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受遗体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接受情况书面告知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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