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二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二十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受遗体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接受情况书面告知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