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十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十九条 遗体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派遣工作人员在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按照下列程序接受遗体:
(一)出示遗体接受单位的工作证件;
(二)核实捐献人的身份信息和死亡证明;
(三)完成遗体交接,开具遗体捐献证明,通知原登记机构。
遗体捐献证明与遗体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