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3-31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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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 第二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血液、精子、卵子、胚胎的捐献及其有关活动,不适用... 第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遗... 第四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提倡和鼓励自然人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加强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 第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日常工作,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公益宣传、信息... 第七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各类媒体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公益宣传,促进形成有利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 鼓励机关、团... 第八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第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条 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应当办理捐献登记手续。 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登记机构登记; ... 第十一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应当填写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名称,捐献执... 第十二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向捐献人颁发志愿捐献卡。志愿捐献卡上应当注明遗体接受单位、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红... 第十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尊重该自然人的捐献意愿。 第十四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四条 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自然人死亡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其遗体或者人体器官。 未... 第十五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在进行遗体捐献登记时,应当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患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特... 第十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捐献人有权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捐献人...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十七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十七条 遗体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遗体接受单位。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的配偶、父... 第十八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十八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学高等院校、医学科研单位或者医疗机构: (一)具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 第十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十九条 遗体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派遣工作人员在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按照下列程序接受遗体: (一)出示遗... 第二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二十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受遗体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接受情况书面告知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三章 遗体捐献 第二十一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遗体接受的管理工作体系,确保捐献的遗体保管有序,用于本单位医学教学或者医学...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或者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红十字会或者相应的人...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三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成立,并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工作和其他...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四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的获取工作。 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过鉴定...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五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获取的管理工作体系,确保捐献的人体器官有效获取和保存。 人...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六条 获取的人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对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相应的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移植条件的人体器官,可以用于医学...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八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在人体器官获取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协调... 第三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三十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中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履行发现潜在捐献人、收集临床信息、协助医学评估、讲解捐献...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与具有捐献意愿的人员...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运送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的车辆提供通行方便。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案件处置中,遇有作出捐献意愿的事故受害者,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解,...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五条 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属颁发捐献荣誉证书;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捐献救助基金,对已经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救...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捐献执行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信息、完成捐献的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遗体接受单位、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有关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获取等信...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遗体接受...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有关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遗体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买...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认,擅自接受遗体的,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接受遗体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接受遗体的,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遗体的,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侮辱遗体行为的,撤销单位的接受...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中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区县(自治县...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红十字会批评教育,责令... 第五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泄露与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员向...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眼角膜、皮肤、骨骼、血管等人体组织的捐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