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九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