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条 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应当办理捐献登记手续。
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登记机构登记;
(二)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三)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登记;
(四)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登记机构登记;
(二)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三)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登记;
(四)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