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二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向捐献人颁发志愿捐献卡。志愿捐献卡上应当注明遗体接受单位、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红十字会的联系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