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尊重该自然人的捐献意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