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尊重该自然人的捐献意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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