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五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在进行遗体捐献登记时,应当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患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遗体毁损不能使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捐献的情形。
(一)捐献人患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遗体毁损不能使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捐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