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捐献人有权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捐献人有权查询本人的捐献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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