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捐献人有权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捐献人有权查询本人的捐献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