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一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应当填写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名称,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同意执行的意见,应当说明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内容。
捐献执行人,可以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也可以由捐献人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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