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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