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各类媒体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公益宣传,促进形成有利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普及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科学知识,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普及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科学知识,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