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加强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提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民政、交通、公安、财政、人力社保、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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