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不得利用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或者人体器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不得利用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或者人体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