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不得利用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或者人体器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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