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血液、精子、卵子、胚胎的捐献及其有关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捐献的人体器官用于临床移植。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包括捐献登记、捐献执行、遗体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等环节。
本条例所称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捐献的人体器官用于临床移植。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包括捐献登记、捐献执行、遗体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