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提倡和鼓励自然人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