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四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的获取工作。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过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