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六条 获取的人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进行分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