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对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相应的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移植条件的人体器官,可以用于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